发表时间:2024-05-09 10:04:25 来源:新闻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
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6.《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式样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1.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3.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符合水土保持标准要求。
5.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众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即自公示日期起二十个工作日后,且无公众不良反映,可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报备。
①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需公示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只需要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
6.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包括以下6项内容:
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2份(参考水保监督函【2019】23号式样)
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2份(参考水保监督函【2019】23号式样)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包括以下3项内容:
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2份;(参考水保监督函 【2019】23号式样)
①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审核。
②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土保持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
③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 具修改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