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2-13 18:56:41 来源:新闻中心
今日(13日),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的告诉》,要求自2015年3月15日起,清晰对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矿藏挖掘、取土挖沙、排放抛弃土石渣等四类行为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依据《告诉》,关于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造项目,水库吞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规模之内。
关于挖掘矿藏资源的,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挖掘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藏资源,依照矿石挖掘量计征,其间露天挖掘的每吨1元,非露天挖掘的每吨0.5元。石油和天然气依据油、气出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
关于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取土、挖沙、采石量,依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关于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