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1-29 23:36:50 来源:新闻中心
的通知》(水保〔2013〕442号)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在项目规划实施期满后,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由水利部和财政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不是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不是满足资金管理的要求;(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的基本要求;(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所在县水利水保部门提供如下资料(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二)监理报告;(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及相应的数据表;(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第三十五条:“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不可以通过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有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等情况。”第三十条:“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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