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13 02:48:03 来源:科技创新
年来的逐步探索和不断总结,珠江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制度完善,资质管理和专家管理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经验交流渠道畅通,水资源论证切实成为珠江委行使流域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有力抓手,有效落实且广泛宣贯了国家、流域和地方有关水资源管理政策。
经统计,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来,截至2011年年底,珠江委已完成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事项共有179项,项目类型涉及火力发电、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电站)、核电工程、供水工程(自来水和灌区工程)、有色金属冶炼工业、采矿业和造纸工业等,项目分布地区涉及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和海南省(自治区),项目取、用水水源类型涉及天然河道、水利工程(水库、引水工程等)、自来水厂、地下水、中水回用、海水淡化等。其中161项为一次审核检查通过、17项为两次审核检查通过、1项为审查未通过,另有2项由于逾期未提交修改后的报告书终止审查程序。2012年新增完成审查事项17项,均为一次审查通过。
目前珠江委共有4个委属单位持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1个委属单位持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
珠江委对委属资质单位的管理按年度审查结合不定期抽查。每年结合水利部统一布置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年度总结工作,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各委属资质单位论证工作开展情况做全面检查。
资质管理工作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公平、有效开展,防止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加上多年来珠江委主管职能部门及各委属资质单位均对论证工作行为的规范性问题格外的重视,上述4个甲级资质单位和1个乙级资质单位均能一直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履行业务合同,未出现违法违规事件。
目前珠江委共有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40名。珠江委各专家以在我委审批权限项目的评审工作为主,因此对专家的管理主要按逐项目评审工作中予以规范要求,督促专家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认真履行专家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现场查勘、不得临时找人顶替或顶替他人,认真填写专家评审表并科学打分。此外,珠江委重视对专家意见的收集和消化吸收,每年水利部统一布置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年度总结工作中均要求各位专家认真填写专家总结表、务实地提出建议。
多年来珠江委专家均能够严格依规定行使评审专家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在我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中未发现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等行为。同时,各专家均认真进行年度总结,在《导则》执行及提高论证工作总体水平方面均提出了极有价值的建议,如建议论证管理部门分析、汇总、编制相关指导手册,供论证单位及审查人员参考使用,及根据审查中常见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举办一些技术培训班,帮助提高论证人员的业务水平等。
为不断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我委根据珠江流域片实际,陆续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措施,其中出台的规章制度包括:
2003年印发《关于印发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珠水政资〔2003〕5号),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审批程序。
2005年印发《珠江流域片跨省(省际)河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暂行规定》(珠水政资函〔2005〕58号),进一步规范跨省(省际)河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程序和管理要求。
2005年印发《关于发送珠江流域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珠水政资函〔2005〕379号),原则要求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初可研)、可研、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不能参与同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要求珠江流域片省际边界河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则上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负责编制。
2007年提出并实施珠江建设项目温排水控制要求,划定温排水红色禁止区和黄色限制区,并在珠江委门户网站配以各类区域的范围图示和控制坐标。这一管理要求的提出和推行实施集中体现了珠江委对于保护河流健康生命、维护河道内用水权益的鲜明立场,切实起到了促使有关项目改进排水设计、严控温排入河的实际效果。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列为限制类,江河水域温排水的控制要求正式成为国家政策。
2007年提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对项目取用水的水资源费(水价)进行初步估算及评价的要求,及水资源费(水价)初步估算方法的建议。对促进珠江流域片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2010年11月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真正开始启动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我委研究编制了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4月上报水利部。后水利部确定以海南省东方市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为珠江流域片首批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试点,我委相应积极地推进有关工作的开展。一是落实人员保障,成立了以珠江委水政水资源处为业务管理单位,以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公司为技术承担单位的组织构架。二是按照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管理要求,有序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试点工作。三是加强指导、沟通与交流,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确保技术成果质量。试点工作开展期间,一方面珠江委水政水资源处多次与技术单位沟通以察觉缺陷及时解决,并组织技术单位前往东方市调研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及经费问题等;另一方面技术单位与广西区水利厅、地方水利局、北部湾办公室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开展座谈与调研等形式进行了积极沟通,识别并解决规划论证的难点问题。
按照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实施的统一要求,珠江流域片首批两个试点的规划论证工作同步推进,2012年2月~3月完成了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大纲编制及技术审查,4~5月完成了试点的现场调研、基础资料收集,6月~9月编制形成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试点)初稿,10月开展了试点相关政府部门的回访、交流及相关成果咨询,11月拟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修改完善与审查工作。
截至目前珠江委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火力发电、水利枢纽(其中以水电站为主)居多,就两类项目的(潜在)影响问题而言,火力发电项目着重关注退水影响和入河排污口设置问题,水电站项目着重关注建坝的水域生态影响和保证下泄流量问题,此外要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等严控建设项目(主要是针对河道外取水)的用水效率指标。围绕以以上问题为核心的一系列论证审查和管理问题,珠江委在不断严格论证审查要求、不断强化论证管理影响的过程中,实现了流域水资源管理能力的提高,实现了建设项目用水方式的转变,实现了促进建设项目乃至区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水资源论证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提高流域水资源管理能力。首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本身就是丰富流域水资源管理手段、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不但使取水许可管理的前期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而且极大地充实了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的技术前瞻性。其次,珠江委为推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而实施的配套管理规定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完善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法规体系,如 2005年印发的《关于发送珠江流域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珠水政资函〔2005〕379号)从任务承接角度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市场秩序,2007年提出并实施的珠江建设项目温排水控制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为火力发电项目)温排水排放要求等。这些以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为目的、落实于水资源论证审查具体事项的部门规章、管理要求一方面延伸了珠江委流域水资源管理的落脚点,扩大了流域管理的影响,另一方面尤其使水功能区管理的抓手更加充实和过硬。
二是促进建设项目用水方式转变。珠江委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事项的有关工作促进项目用水方式转变,集中体现在改变项目退水方案。
三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近年来珠江流域片相关各省(自治区)相继颁布实施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珠江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相应将用水定额标准的符合性作为约束性条件,结合水功能区划管理要求及入河排污总量限制要求,对建设项目用水指标、废污水排放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检查和控制,把好用水效率和水环境保护关口。
目前,由于珠江委大力推行有关管理要求,珠江流域片需由国家批准的火力发电项目已能够自觉考虑采用二次循环供水方式或对温排水增加降温措施,制浆、造纸项目已能够自觉加强用水工艺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合理性论证、自觉考虑废污水处理及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促进了区域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环境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
四是有效控制废污水排放入河量。珠江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要求项目废污水排放必需符合下面的要求:一是按河流水功能区划的水质管理目标要求,限制在现状水质达不到目标水质的河段进行排污;二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入河排污口;三是在允许排污的条件下必须处理达标后排放;四是严格要求大型排污项目的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能做到零排放的基本不允排放。珠江流域片2000年废污水排放总量为200.6亿吨,2011年为188.1吨,近10年来废污水排放总量没有增加的趋势,表明废污水排放得到了有效控制,落实了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论证报告书编制及审查。根据流域实际,珠江委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逐步建立实施十项制度和要求,包括项目符合有关规划制度、项目设计与论证单位不同体制度、论证报告书工作大纲审查制度、实施项目取水计量监测及水资源费估算要求制度、省际边界河流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度、项目取用退水与“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符合性审查制度、实施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限制取水和服从调度要求、建设项目温排水控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取退水影响协调机制、报告书评审公示制度。
上述制度和要求构成的体系已成为珠江委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鲜明特点,不但有效提升了行政审批的公正性、科学性、可靠性,也引导建设项目业主、编制单位、评审专家关注行政审批的敏感问题,尽早介入和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实践了流域机构的水资源管理职责。
二是严把审查关口提高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珠江委在论证报告书的初审阶段即贯彻上述10项制度,对以下几方面予以严格初审:项目建设是不是满足有关规划要求(水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获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项目,是不是真的存在取用水和退水争议,要不要专题报告,是不是满足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及水功能区等管理要求(包括“三条红线”指标),编制内容是否齐全,论证深度是否能满足审查要求,初审还包括对资质单位是否超资质范围编制报告书,报告书是否有主要编制人员上岗证号和签名的核查。
初审完成后对于无规划的项目不予以受理,对于违反管理要求如没有落实取退水影响补偿协议、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项目不予以受理,对明显达不到论证深度的报告退回做补充论证,需要专题分析的要求补充专题分析报告一并报上。2010年以来在初审环节补正、退回、补充论证的项目共13项。
三是大胆探索促进报告书质量提高新机制。论证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是水资源论证制度生命力的主要的因素。为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的提高,进一步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力度,珠江委正积极探索建立对报告书和论证单位的评估机制和对评审专家的评估机制。
但是,我们一定要清醒的意识到,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要求我们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积极克服。
一是论证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论证制度体系中缺乏有效的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评审专家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将进一步规范论证市场作为下阶段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的重点。
二是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方面的要求有待加强完善。以规划水资源论证中的废污水排放影响问题为例,《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方面的要求》(试行)要求对规划水平年取水水源的水质进行预测,对水功能区产生的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但就城市总体规划这一尺度,城市范围内现有及规划的取水点及排水点数量众多,规划阶段不能确定各取、排水点的具置,加之存在农业面源污染,无法准确分析上游排污对下游的影响以及下游取水口的水质保障程度,偏于笼统的分析论证结论难以为规划决策提供较为可靠依据。
一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应明确体现“三条红线”有关控制和管理要求。除继续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效率指标外,应加强报告书编制和审查对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呼应,将建设项目取用水量、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是不是满足所在区域用水总量和水功能限制纳污控制指标的总量和余量作为论证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重点内容。
二是进一步强化论证报告书质量管理。根据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以及当前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形势,今后一段时期内严格水资源论证、提高论证报告书的质量仍是论证工作的重点。继续把严格审查、狠抓报告书质量当成工作重点来抓,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重点落实各项审查制度,创新管理方法,并进一步严格报告书的抽查工作,严格审查编制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加强协调,促进各编制单位充分认识管理要求,把提高报告书质量作为编制工作的立足点。
三是加大抽查、处理力度,加强完善资质管理、规范论证市场。逐步建立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评审专家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对于从业水平较低、资信较差、违反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的资质单位、评审专家、从业人员,分别要给予吊销资质、取消评审资格、取消上岗从业资格;并尽快出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标准,规范论证市场。
四是尽早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快速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依据、经费、审查、监督实施等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宜加强研究以尽快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制度。此外,由于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刚刚起步,各方面认识尚不足,目前《技术方面的要求》是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主要技术标准,建议对《技术方面的要求》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在总结全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技术方面的要求》,细化提出针对不一样水资源条件和不一样规划的论证工作重点,确保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