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03 14:26:06 来源: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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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
为了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资源论证与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对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是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对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而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是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要求,对深化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少量取用水监管方式,规范少量取用水管理秩序,落实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用水,提升水资源管理效能和取水论证审批效率,增强便民服务,优化我省政务营商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管理相关规定,遵守经批准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指标。保障项目取用水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对在地下水超采区内或地下水超采层位取水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对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格式见附表)。
1.地表水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不含本数,下同)、或者日取用地下水(含排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工业建设项目(矿泉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除外)。
2.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含千吨万人及以上)或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4.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区域,已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对该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明确水资源消耗总量和消耗强度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的,但区域内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以及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除外。
5.取水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已批准,其取水水源、取水规模、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以及取退水影响等未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取退水影响比原批复减小,重新办理申请取水手续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编制完成后,应当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4.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信用代码等,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二)审查方式及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可不组织技术审查,由审批机关结合其他取水申请材料,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水资源规划配置的相符性、取用水的合理性、水源条件与供水可靠性、取退水影响等一并审查,根据审查结论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机构)要格外的重视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明确工作任务,积极担当作为,切实组织抓好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指导编制、技术审查和规范取水许可论证审批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组织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编制单位(或个人)要全面收集和综合分析资料,按照论证导则等技术规范要求科学编制报告表。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机关(机构)要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选聘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将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三)强化检查督导。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论证与取水许可审批工作的管理,积极为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取水许可论证与审批等重点环节,加强检查督导,保障水资源论证与审批工作符合法律和法规和规范规定。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取水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对无证取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厉查处。对在水资源论证审批工作中存在失职或重大失误、违规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