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11 23:52:11 来源:科技创新
习同志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既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思想理论的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治水兴水大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日前,《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绍兴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首批地方性法规之一,也是该市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不断的发展,人与水的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绍兴正面临资源性缺水与水质性缺水压力,人均水资源量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优质水资源不足、高耗水高污染产业集聚等问题影响了水生态安全。2015年,全绍兴市70个市控及以上断面中,Ⅲ类及以上水质断面占58.6%,Ⅲ类以下水质断面占41.4%,水资源、水环境保护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2013年,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五水共治”决策部署,绍兴市委、市政府提出“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目标,都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权。同时,《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也为《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贯彻上级政策精神,顺应现实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有必要出台《条例》,为保护水资源提供立法保障。
绍兴是一座典型的江南水城,水是绍兴的灵魂,也是绍兴人的自豪。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水资源的保护和水环境的整治逐渐重视,尤其随着“五水共治”工作的开展,“治水”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了大家格外的重视的一项民生工程。
经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由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绍兴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首批地方性法规之一,为水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靠山”。
《条例》共七章41条,按水资源保护“水量、水质、水域”三大要素展开,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根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规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取水项目禁批、节水“三同时”、分质供水等内容;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生态补偿、禁止性行为、特定区域划定、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污染防治等内容;第四章水域保护规定了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水域整治修复、水域占用审批、水域占补平衡、湿地保护等内容;第五章监督和考核规定了行政部门监管职责、数据共享、考核审计、行政问责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具体罚则;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餐饮经营、烧烤、洗澡、使用洗涤剂洗涤或者别的可能污染水域的行为。其中,餐饮经营和烧烤行为,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环境,而使用洗涤剂洗涤行为,也对水体有一定污染,因此《条例》予以明确禁止。
通过授权式立法规定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以及禁止游泳、洗澡、洗涤、垂钓的水域。水产养殖是绍兴一大特色,但网箱、围栏及河蚌养殖对水质影响较大,划定禁养区有利于加强对水域的严格保护。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五水共治”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六小行业”治理、老小区截污纳管、河道清淤、洁水养殖等。《条例》将上述做法以立法形式明确,有利于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为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提高了部分行政处罚下线。如对违法取水的行为处罚下限由二万元提高到五万元,对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实施“占补平衡”的行为处罚下限由五千元提高到一万元。
一是规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划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应该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禁、限养区划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还规定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二是规定了农业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列举了目前相对成熟的技术,大部分也是国家、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重点强调的措施。
三是规定了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处置。农药废弃包装物乱丢乱放,既影响农村景观,也对农村卫生和水质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故应及时送交农药经营单位或指定回收点,不得到处乱丢至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和其他区域。
四是规定了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推广生态养殖。投饵式养殖是目前我市污染水源的常见行为,其治理既有赖于法律禁止,也需渔业部门推行生态养殖,减少养殖污染。
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工业废水应当依规定进行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排水域。产生重污染的公司制作厂区,雨水不经处理直排管网会造成水污染,故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管网。
服务业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由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实施纳管改造并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还规定各类排水口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对排水口的排放类型、水质要求、管理单位、监管部门、受理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污水截污纳管作出规定。明确截污纳管项目列入工程完工验收内容,不根据相关要求建设施工的,不可以通过竣工验收。同时,还规定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对阳台等区域的雨污分流管线设计加强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对城市老居住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未实施截污纳管的老居住小区,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规范居民行为。为进一步推进居住小区雨污分离,规定居民不得擅自改装、私接污水管道,在雨污分流区域,居民不得将生活垃圾污水直接接入雨水管道。同时规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的劝阻、制止和报告义务。
四是规范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较城市更复杂,宜分类处置,对有条件接入城镇管网的纳管集中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就地生态化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