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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12-14 04:42:17 来源:行业新闻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于2017年4月修订实施,为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细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落实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责任,特制定出台《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共7章54条,内容有总则、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设计与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与执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责任与查处、其他。

  该部分共9条,分别对《规定》的编制依据、目的和原则,《规定》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做了说明。

  《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坚持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下同)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水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建筑工务等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该部分共16条,明确了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行政许可、备案、免予编报三种管理模式。其中“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等7种情形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除免予编报项目,征占地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其余生产建设项目即所有社会投资项目及征占地不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管理。调整后,约75%的生产建设项目由行政许可转为备案管理,大幅度减少行政许可数量。

  明确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及备案权限的划分。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征占地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跨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均由所在辖区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深圳市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

  此外,《规定》还对行政许可及备案的程序、材料、有效期以及备案抽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部分共6条,对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和审查做了细化规定。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和审查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解决施工期水土流失问题的重要抓手,将该项规定落到实处至关重要。《规定》明确了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等的义务。特别是强调对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及所在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该部分共8条,落实了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责任,细化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频次、情况报送、结果处理等内容,使监督检查更具有可操作性。

  该部分共7条。2016年,我市在全国率先简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房建类项目实行验收备案制。本次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要求,对我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制度重新进行了梳理、统一了标准,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责任主体明确为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详细列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明确验收合格的标准及验收备案的管理。同时,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报备的项目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实行现场核查。

  该部分共4条,规定了责任主体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中违反《规定》的罚则。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非常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水务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各行业不良行为清单,向社会公开。

  该部分共4条,明确了档案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界定、工作指引和技术规范制定部门、《规定》实施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