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03 14:30:02 来源:行业新闻
市、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做好其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不是合乎法律、审批结果是不是合理等;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察觉缺陷的整改情况。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4)召集当地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筑设计企业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筑设计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要求各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对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有关的资料、现场查看。检查对象为县(区)水行政主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和法规要求停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向市、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明显问题、现场检查发现明显问题或市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巡查发现明显问题的,对整改情况做再次检查。
5、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