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6-30 07:32:45 来源:行业新闻
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2005万元(环保投资68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1228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87°45′48.375″E,43°59′34.847″N),建设低碳环保建设项目。拟建设项目内容有5座生产车间、1栋办公楼、2栋宿舍楼、危废暂存间,配套建设道路、堆场、绿化、停车场等。其中1号车间为拆解车间,内设废旧家电贮存区、废旧家电拆解区、塑料破碎区和一般固废贮存区,其中废旧家电拆解区分别建设CRT电视电脑、液晶电视电脑、废旧冰箱、废旧洗衣机、废旧空调拆解线、吸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拆解线号车间为拆解物料深加工车间,3号为绿色分拣中心,4号和5号车间均为预留空置车间。项目建成后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及九类小家电不超过300万台/年,全部为物理拆解。项目冬季采暖由一台2吨/小时的燃气锅炉提供。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园区管网。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运营期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CRT电视电脑整机拆解工段、废旧电冰箱拆解工段、废旧液晶电视和塑料破碎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冰箱破碎工序需在封闭空间进行,配套建设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CRT屏锥分离工序在封闭空间进行,废气经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背光灯管拆除工序在封闭空间进行,废气经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二级载硫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非甲烷总烃收集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标准要求。锅炉废气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外循环技术处理后经8米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501/T001-2018)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生产废水经均质、隔油、絮凝和沉淀处理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和生活垃圾污水一并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含铅锥玻璃、荧光粉、废背光灯管、废矿物油、废硒鼓墨盒类、废线路板、废活性炭、粘油手套等劳保用品及锥玻璃分离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含铅粉尘,均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中吸附冰箱破碎工序制冷剂和发泡剂气体的废活性炭应单独密闭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废制冷剂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集中收集的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废制冷剂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做无害化处置并留存原始资料,严禁擅自处理。
一般工业固态废料能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玻璃、废液晶面板、废电容器、废电子杂件、废电线、废电源、废电池类(锂电池)、废压缩机、废屏玻璃、废电动机、洗衣机配重、除尘器收集粉尘等)暂存在普通工业固废间,分区存放,满足《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2010)中收集和贮存污染控制要求,交由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其中不一样的种类的废塑料宜分开贮存,应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产生和收集污染控制要求。含卤化阻燃剂的废塑料和电容器,回收单位不能再生利用时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箱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1.023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2倍消减替代;二氧化硫0.023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2倍消减替代;氮氧化物0.187吨/年,从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2倍消减替代;VOCs0.0527吨/年,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2倍消减替代。
(七)原有项目(新疆金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回收处理50万台废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循环经济产业化项目)在本项目投运之前完成关闭,并及时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三和生态公司低碳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盛源祥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三和生态公司低碳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4月29日第17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2005万元(环保投资68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1228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87°45′48.375″E,43°59′34.847″N),建设低碳环保建设项目。拟建设项目内容有5座生产车间、1栋办公楼、2栋宿舍楼、危废暂存间,配套建设道路、堆场、绿化、停车场等。其中1号车间为拆解车间,内设废旧家电贮存区、废旧家电拆解区、塑料破碎区和一般固废贮存区,其中废旧家电拆解区分别建设CRT电视电脑、液晶电视电脑、废旧冰箱、废旧洗衣机、废旧空调拆解线、吸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拆解线号车间为拆解物料深加工车间,3号为绿色分拣中心,4号和5号车间均为预留空置车间。项目建成后年拆解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及九类小家电不超过300万台/年,全部为物理拆解。项目冬季采暖由一台2吨/小时的燃气锅炉提供。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园区管网。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运营期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CRT电视电脑整机拆解工段、废旧电冰箱拆解工段、废旧液晶电视和塑料破碎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冰箱破碎工序需在封闭空间进行,配套建设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CRT屏锥分离工序在封闭空间进行,废气经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背光灯管拆除工序在封闭空间进行,废气经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二级载硫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非甲烷总烃收集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标准要求。锅炉废气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外循环技术处理后经8米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501/T001-2018)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生产废水经均质、隔油、絮凝和沉淀处理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和生活垃圾污水一并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含铅锥玻璃、荧光粉、废背光灯管、废矿物油、废硒鼓墨盒类、废线路板、废活性炭、粘油手套等劳保用品及锥玻璃分离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含铅粉尘,均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中吸附冰箱破碎工序制冷剂和发泡剂气体的废活性炭应单独密闭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废制冷剂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集中收集的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废制冷剂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做无害化处置并留存原始资料,严禁擅自处理。
一般工业固态废料能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玻璃、废液晶面板、废电容器、废电子杂件、废电线、废电源、废电池类(锂电池)、废压缩机、废屏玻璃、废电动机、洗衣机配重、除尘器收集粉尘等)暂存在普通工业固废间,分区存放,满足《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2010)中收集和贮存污染控制要求,交由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其中不一样的种类的废塑料宜分开贮存,应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产生和收集污染控制要求。含卤化阻燃剂的废塑料和电容器,回收单位不能再生利用时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箱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1.023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2倍消减替代;二氧化硫0.023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2倍消减替代;氮氧化物0.187吨/年,从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2倍消减替代;VOCs0.0527吨/年,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2倍消减替代。
(七)原有项目(新疆金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回收处理50万台废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循环经济产业化项目)在本项目投运之前完成关闭,并及时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三和生态公司低碳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