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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G322吴圩机场段优化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南农〔2023〕174号)

发表时间:2024-03-28 07:12:02 来源: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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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G322吴圩机场段优化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3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G322吴圩机场段优化工程(项目代码:-04-01-678316)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三、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后续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依照方案要求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如建筑设计企业或项目名称发生变更,应向我局报备变更材料。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南宁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登录全国水土保持信息上报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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