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21 21:18:17 来源:行业新闻
依据《国务院关于撤销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议》(国发〔2017〕 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过后监管标准出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备自主检验的告诉》(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告诉》(办水保〔2019〕172号)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现对2022年度出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备自主检验的报备予以公告,公示期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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