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06 22:40:00 来源:行业新闻
为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保护利用力度,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矿产资源开采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薛鹏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和开采开发利用各项工作,定期研究矿产资源开采开发利用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方案,重大事项上报领导小组决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并落实会议决定和部署,联席会议原则上由组长召集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1.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相关项目的企业能耗审查、编列资本预算工作。督促供电企业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
2.县工业商贸局: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基本要求组织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三落实三必查”和火灾防治“六建立六严禁”制度。
3.县公安局: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和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地面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管。审核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规范开采、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存缴工作;利用卫片影像,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重点区域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摄影,掌握最新动态;加强基层监管动态巡查、提高巡查频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负责新立矿权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的调整,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开发的土地预审、手续办理,组织资源勘查、采矿权出让、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
8.县水利局: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管。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依法查处不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矿山主体。
9.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负责审核矿区范围是否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
1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安全和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煤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协助上级部门实施煤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工作。依法查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11.县审计局:负责将采矿权出让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并予以关注。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矿产企业非许可类非法经营行为;对矿山井上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电梯、起重机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等)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纳入监管的特定种类设备,在其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测试等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等相关要求。
13.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负责采矿权抵押备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14.县林草办:负责矿区占用林草地的审批及监管。审查矿山主体是不是真的存在违规使用一、二级保护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及未批先占行为;依法查处矿山主体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15.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管。落实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和竣工自主验收等制度的矿山主体。
16.县税务局:负责矿产资源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采选矿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发票数据及其他涉税数据来进行比对,加强矿产企业异常申报情况监管;对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送稽查。
17.县电力局:负责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开发利用企业的供电服务保障及管理,做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新设矿山企业报装用电,要求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8.各镇办:负责履行辖区监管职责,加强矿区属地巡查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对突发矛盾纠纷事件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工作职责人员自然接替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原吴堡县煤油气资源开发领导小组,自发文之日起终止,相关工作业务由县矿产资源开采开发利用领导小组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