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2-01 04:08:20 来源:行业新闻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级批复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市级备案项目进行核查,着重对水利、交通、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展督导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范围:2020年以来市级批复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详见附件2)。市域范围内省级以上批复项目跟踪检查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
2.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项目核查范围:近一年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市级备案项目(详见附件3)。
1. 项目自查: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宿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查表(详见附件1)。
2. 现场检查:我局将按照不低于15%比例抽取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现场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 “四不两直”及重点督查等方式开展。
1. 3月20日前,完成项目自查,各建设单位将监督检查自查表(盖章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水利局农水处。
2. 10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由我局农水处通知建设单位),做好检查记录,印发检查意见。
3. 11月底前,对水土保持整改的重点、难点项目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和执法处理落实到位。
2020年以来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利、交通、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2023年全市拟开工建设的部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详见附件4)。
1. 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重点项目,指导解决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 尚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重点项目,帮助确定项目的水保方案类型、管理层级、审批备案政策,专人跟踪协调服务项目水保方案手续办理。
1.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审批的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开展跟踪检查,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的15%,并从已验收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不低于10%的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核查,于年底前全面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检查相关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着重针对房地产等项目数量占比较多的行业及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督导服务。各县区监督检查和督导服务开展情况,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市局农水处。监督检查和督导服务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3. 现场检查及服务帮办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等文件精神。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未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的生产建设项目,我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重点监管、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电 线.宿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