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1-23 11:16:45 来源:行业新闻
《大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新时代全市水土保持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为指导,按照《山西省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中央、省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总体部署和阶段目标任务,以强化京津冀永定河上游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为目标,全方位推动全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更健全,工作体系更完善,管理效能逐步提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一定效果治理,人为水土流失得到一定效果管控,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市水土保持率达到73.85%。确定阳高县为开展整县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试点;全市打造8条以上高质量精品小流域;大力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加大水土保持生态经济专业户的扶持力度。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ECO水土保持功能明显地增强,全市水土保持率达到75.5%。
(三)科学实行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在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细化全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范围,实行差别化预防保护治理措施。将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以及境内桑干河、大清河主要支流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地等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适时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制定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农林开发、土地整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会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审批前征求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
(四)加大人为水土流失源头管控。加强对存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域的管控,依法禁止在以上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会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同级审批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五)加强重点区域预防保护的方法。加大对全市重要ECO保护和修复,大力推进全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以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草原及草甸区、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为重点,大力开展封育保护,加强原生林草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的基岩区域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区域,加大保护力度,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六)巩固提升ECO水土保持功能。把巩固提升农林草ECO质量和稳定能力作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的重点。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防护林网和灌溉排水体系,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强化耕地质量、数量、生态保护与提升,提高农田土壤蓄水保土能力。严禁在25度以上的坡面开垦种植农作物及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落实森林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开展森林草原生态系统水土流失状况的监测评估,充分的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及碳汇功能,提升森林草原ECO质量和稳定能力。大力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保持城市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善性,促使城市生态系统的美丽和宜居,推动绿色、生态旅游、生态文明城市健康发展。
(七)分区分类精准监管。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针对不一样的区域、不一样的行业特点,明确差异化针对性要求,分类精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开展人为水土流失危害调查和鉴定评估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造成水土流失及破坏生态行为的惩治力度。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八)创新和完善高效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监管。积极推行基于企业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督管理模式,依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大同市智慧水务信息平台水土保持监管内容,健全对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跟踪预警模式,提高水土保持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的高效监督管理模式。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和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应用能力,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投入。
(九)健全多方联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机制,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互联机制,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清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事项全部纳入监管清单,水行政主任部门发挥水土保持监管事项牵头协调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自觉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加强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畅通案件通报移送渠道,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查处典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全方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估,充分的发挥信用监管在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着重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公开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评估结果共享运用,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激励惩戒制度,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参建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十一)强化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责任落实。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主体工程要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建设绿色工程,严控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以及弃土弃渣,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的保护和弃渣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
(十二)大力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打造一批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全面综合治理精品小流域。以山清、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各地政府要将小流域治理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十三)加快淤地坝除险加固提升改造。对全市12座大中型淤地坝开展鉴定,对存在病险及老旧问题的淤地坝,加快除险加固和提升改造。
(十四)强化煤矿和非煤矿山水土流失治理。加强对全市煤矿、采煤沉陷区及非煤矿山生态治理修复,打造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努力建设“一带两屏六区多廊”生态安全格局。
(十五)助力乡村振兴。统筹抓好民间传统文化村落保护、新时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贯彻城乡融合理念,坚持治山治水治穷致富一体化,构建“水保+”经济发展模式,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水土保持优势。紧密结合自然条件和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布局,推动黄花、畜牧、设施蔬菜、有机旱作(杂粮)、中药材(黄芪)、食用菌、杏果、农文旅融合“八大特色主导产业”形成规模,大力实施绿色产业型生态清洁小流域。以水系、村庄及城镇周边为重点,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提升,对村庄荒地、裸地及“四旁”地绿化美化植被建设,打造和谐宜居型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美丽宜居村落。在重点河源区、水源保护区建设水源保护型生态清洁小流域。
(十六)助推生态旅游。依托绿水青山、田园风光及民俗文化等优势,以桑干河、御河、十里河、南洋河、浑河、壶流河、唐河等河流沿线为重点区域,推动森林,河流、湿地等富氧生态建设,全力发展休闲康养型生态清洁小流域。围绕长城沿线、火山群落、森林地质公园、山体水系等,优化树种、林分、林相设计,以景区为中心,大力实施绿化、美化、彩化、净化,完善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生态旅游型生态清洁小流域,彰显自然景观的生态旅游品牌。
(十七)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功能。紧密围绕城乡发展布局,大力开展城市水土保持建设及管理,强化绿地、水体保护,统筹保土、蓄水和城市绿化美化,结合城市湿地、公园绿地建设规划,打造城市内外绿地、河湖水系连通,建设海绵城市。
(十八)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认真落实全国及全省水土保持规划。组织修订《大同市水土保持规划(2022-2035年)》,完善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范围划定,科学确定土壤侵蚀模数,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强化水土保持规划空间约束和管控力度,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测评估。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十九)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规划实施。各县(区)政府要以流域为单元,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任务分工和资金筹措等,纳入本级水土保持规划。
(二十)完善水土保持建管机制。创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式,优化水土保持项目审批程序。采取“水土保持+产业导入”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保专业队、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谁治理、谁受益”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二十一)强化淤地坝安全运用。落实县(区)政府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主体责任。划定淤地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淤地坝“三个责任人”安全运用管护,加强“四预”能力和重要淤地坝安全监测、预警设施建设。
(二十二)加强水土保持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县(区)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二十三)组织并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充分运用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加强监测站点运行管护。强化监测成果分析评价,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动态监测和科学研究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四)全面推动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创新。依托全市智慧水务信息系统,健全智慧水保,完善水土保持数据库。强化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与试验站点科研功能发挥,围绕水土流失规律和机理等,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探讨研究。鼓励企业、高校、科研等机构,积极开展水土保持高新科技攻关,争建水土保持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市、县(区)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制度,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规划衔接、政策协同、项目互补,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十六)强化投入保障。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县(区)政府要多渠道筹措水土保持投资。鼓励运用产权激励、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合乎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对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达到一定规模、治理效果好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给予一定规模和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将淤地坝淤积和侵蚀沟治理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纳入交易买卖平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二十七)强化示范引领。加强水土保持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讲好水土保持“大同故事”。以阳高县“全国水土保持示范县”为引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创建标准,推进县(区)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
(二十八)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法律和法规和相关制度。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全社会强化水土保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