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1-12 16:08:42 来源:行业新闻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水土流失不仅会导致土壤蓄水保土能力变弱,还会让耕地、园地施用的化肥、农药随地表径流进入江河、水库,造成江河、水库乃至整体水环境的恶化。水土保持即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能够有效地保护和培育水土资源,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然而,近年来,我国水土流失情况日益恶化,水土保持亟待全民支持与关注,有关规定法律知识全民普及迫在眉睫。本期《水法宣传专栏》,记者就水土保持法律和法规有关问题采访了婺城区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
答:是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在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没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答:《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未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取土场地未落实,或者取土场选址、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排弃的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没有综合利用方案;或者确需排弃没有落实存放地,以及存放地选址、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
答:涉及婺城区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分为省级重点预防区(浙江省仙霞岭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市级重点预防区(金华市双龙洞-大佛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省级重点预防区范围有九峰山风景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及坡度在25°以上,连续面积20k㎡以上的区域、水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梯田集中连片分布面积20k㎡以上,且坡度8°以上的区域,涉及汤溪镇中南部,、琅琊镇、长山乡南部,苏孟乡西南部,安地镇南部以及莘畈乡、岭上乡、塔石乡、沙畈乡、箬阳乡的全部;不含镇区规划范围。市级重点预防区范围有双龙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及坡度在25°以上,连续面积20k㎡以上的区域,涉及罗店镇、新狮街道北部地区。
答:违反《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
答:《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在山区、丘陵区、分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答:《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如下: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答:有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答:《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对一般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1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经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