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25 18:50:11 来源:bob全站手机客户端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相关管理活动,近日,我省印发省政府规章《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318号,以下简称《办法》)。
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确立的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也将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作为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的关键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通过全面实施“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等方式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取水许可管理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一些改革举措也一定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因此,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制度层面破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能够为在水资源管理领域推行“极简审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可为推动海南省新阶段水利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水安全保障和水资源支撑提供重要助力。
第一,规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根本原则要求。《办法》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海南生态文明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量水而行、统筹协调、优水优用、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明确取水许可范围和权限,规定了免于申请许可的情形。《办法》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规定了省、市、县级水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中的权限,并规定了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按职责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同时,《办法》关注民生民情,为保护小型取用水户的利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平均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免于申请取水许可。
第三,完善取水许可程序。《办法》围绕推动打造便利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一是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规定满足特定情形的建设项目仅需编制水资源论证表,不再编制论证报告书。明确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二是压缩许可审查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三是规定核发许可证前的验收程序。明确验收申请材料符合标准要求的,审批机关自收到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四是规定不予批准许可的情形。明确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等八种情形不予批准许可。
第四,逐步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一是提高许可门槛。如日取用地下水量在限额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二是强化专项指标论证。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对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进行重点论证。三是加强开采区许可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在地下水限采区逐步削减取水量,并规定地下水禁采区的取水许可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加强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制。《办法》规定了收费对象、收费级差、征费程序和水资源费应用限制范围等内容。一是明确收费对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二是规定收费级差。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过取水计划或者行业用水定额的取水实行三级累进收取水资源费。三是规定征费程序。取水主体应当按季度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水行政主任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向取水主体送达缴款通知书。四是明确水资源费应用限制范围。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大多数都用在水资源的涵养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等工作。
第六,强化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利用计量监管、重点对象监管、信用信息监管等方式,强化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加强取水计量监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安装并维护计量设施,定期报送取用水情况和建议,并按水行政主任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二是加强重点对象监管。充分的利用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等监管平台数据,建立健全取用水户名录库和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三是加强信用信息监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法将取水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信息归集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取水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激励措施。
第七,逐步提升制度约束力。《办法》细化规定了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责任,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是国家基于水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费用。《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当前,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 号)执行,区分水源类型、取水用途等设定不同的征收标准,并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同时,要求收费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水资源费是供水价格的组成部分。《办法》是对现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措施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涉及对现有水资源征收标准的调整,对现行供水价格没影响。如果要调整供水价格,将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听证和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