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1-25 00:03:02 来源:bob全站手机客户端
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厅对2011年制定的《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原《细则》2011年4月1日起实行。实施以来对指导全省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实施成效明显。我省非农业取用水户新增取水论证基本实现了全覆盖。2013、2014年连续两年全省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超过1000份,省级年均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余份。近几年,国家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原《细则》有些规定与国家新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因此,依照国家新的要求对《细则》修订进行十分必要。
(一)进一步强化了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刚性约束。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要求,本次《细则》修订增加了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条款。《细则》第四条规定“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应暂停受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论证报告报请审查时,应附具取水水源所在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出具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说明。”。
(二)删去了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相关条款,增加了论证单位行业自律管理的内容。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事项。同年9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对取消资质认定事项的后续监管,确保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提出工作要求。因此《细则》删去了原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的相关条款,相应地增加了论证单位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内容。根据已公布的我厅责任清单,《细则》第六条规定“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山东省水利职工技术协会承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平评价的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了省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权限。在原审批权限的基础上,依据《取水许可管理条例》(水利部3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省政府今年初公布的《山东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细则》第八条省级审查权限增加一项“在地下水限采区申请取用地下水的”,以便更好落实水利部34号令等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严格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核检查把关和编制质量控制。一是推行水资源论证审查首席专家负责制。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家组组长即为审查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对审查全过程和审查结论负责。二是强化审查专家组组成,提高专家组专家水平。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审查专家组组成由“从水行政主任部门建立的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不应该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修改为“从省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建立的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不应该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进一步发挥水利部及省水利厅专家库专家的作用,切实提高审查专家组水平。三是明确审查专家职责,新增第十八条第二款“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履行专家职责,提前审阅论证报告,结合业务专长,提出审查意见,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表》”。四是明确编制单位责任。新增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论证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编制论证报告,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编制质量”。五是修订了水资源论证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原处罚为“由水行政主任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根据论证单位现状管理政策要求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去掉了原罚款、取消资质的内容,改为“由负责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予以公告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