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30 10:39:55 来源:bob全站手机客户端
1. 0. 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3. 2. 3应在现状用水调查的基础土,分析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状况以及不同时期的主要用水指标,并与国内外领先水平、有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和节水指标等作比较,评价区域用水水平。
3. 2. 4应在3. 2. 2条和3. 2. 3条分析的基础上,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 4. 2对建设项目用水指标与区域用水指标、国内外同行业用水指标、有关部门制定的节水标准和用水定额作比较,分析其用水水平。
4. 4. 3根据水资源管理和节水要求,结合当地水资源条件,分析节水潜力。
4. 4. 4应在分析节水潜力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用水合理性和节水潜力给出综合性的评价结论,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水措施,并确定合理的取用水量。
2附加资料应包括:现有取水工程和附近较大取用水户的情况;枯水年和特枯水年的水源状况;己建城市生活用水、重要工业供水设施的水源地情况;现有取用水户和利益相关者对新建项目的意见。
5. 3. 2采用的资料系列应有代表性、可靠性和一致性。当流域内的人类活动明显影响资料的一致性时,应将资料通过换算或修正到统一的基础上,使其具有一致性,一般要求统一到现状下垫面条件。
4. 2. 1应从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产品、规模、工艺、技术和当地水资源条件等方面分析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推广的产品和工艺技术,应合乎行业对产品和规模的限制规定以及缺水地区对高耗水、重污染项目的限制规定等。对于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建设项目,在水源和水量安排上应优先给予支持;对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及低水平重复的建设项目,应不予安排供水水源。
2. 2. 1水资源论证范围应按照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分别确定。即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应确定分析范围,地表取水和地下取水应确定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取水和退水影响应确定影响论证范围。
2. 2. 2水资源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工作大纲阶段和报告书编制阶段。工作程序见图2. 2. 2。水资源论证工作大纲编制提纲见附录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见附录B。对于不一样的建设项目可根据真实的情况适当增减工作程序。以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应编制工作大纲:
4对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在现状水平年来水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论证范围来水区域规划水平年用水量的情况,计算来水量。
5. 4. 5现状用水量主要是通过调查和收集的资料估算。需水预测应利用己有规划成果,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统计分析的用水指标采用分项预测法等确定。在缺乏资料的地区,可用类比法估算。需水预测中应包括河道内生态需水量。
5. 4. 1应根据建设项目提出的实施计划和开始取水的时间,结合水文条件分析结果和资料的真实的情况,明确论证的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
5. 4. 2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取水设计保证率要求,选择取样时段和取样方法。经验频率应按照数学期望公式计算,频率曲线的线型一般都会采用皮尔逊Ⅲ型或极值分布。经分析论证,也可采用其他线型。枯水径流也可采用流量(或水位)历时曲线,即流量(或水位)保证率曲线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取水万案和用水工艺,阐述和分析建设项目取水、用水、耗水及退水情况。
l用水、耗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的主要用水环节(或系统)、工艺、设备和技术,主要用水环节的用水量和耗水量。
2退水情况。包括废水、污水产生的环节、退水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和排放去向等。
5. 2. 3对于中小河流,若建设项目非汛期取水量占同期来水量比重较大(5%以上)或整个流域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其论证范围应为整个流域。对于水资源丰沛的平原水网区可适当简化。
5. 3. 1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应符合《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并按照论证等级的深度要求进行。
1基本资料应包括: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情况、水环境与生态情况、水文气象资料、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水资源评价、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规划等;建设项目的位置、占地情况;水源地工程情况;项目的取水方式和取水口位置、高程及取水河段的水流条件;水源地的供水水量、水质和保障情况;退水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退水口)位置;项目取水、退水所在水功能区的现状等。
5. 4. 4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小同保证率的来水量计算,应明确来水流域、水量平衡分析的范围和水量控制断面,应依据具有一致性的实测水文资料,调查收集的用水资料和己有的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等成果,计算来水量。
l缺乏长系列实测流量资料时,应利用水位流量关系、上下游水文站的实测流量相关、降雨径流关系以及类比法等插补延长资料系列。
3. 1. 1应以建设项目取用水有直接影响关系的区域为基准,统筹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确定分析范围,并以行政区为宜。对于影响全流域的建设项目,分析范围应扩大到整个流域。
3. 1. 2应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现有成果基础上,结合调查和收集的资料,简述分析范围内水资源量及其时空分布特点。
1. 0. 5水资源论证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重复利用率、每万千瓦时取水量、每百万千瓦装机取水量和耗水量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取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普通工业用水增长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4. 2. 2应符合有关水资源规划、配置和管理要求,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协议)或国际公约(协议)等,符合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水功能区的管理规定等。
4. 2. 3应与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程度、区域的用水水平等相适应,满足河道内最小生态需水量,在通航河道上满足最小通航水深等。
的要求。对于用水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分析最大水量或绘制不同季节的水平衡图。自来水厂、水利水电工程等,不必绘制水平衡图。
4.3.4根据水平衡分析结果,计算相关用水指标。主要用水指标见表3. 2. 3,建设项目的具体用水指标,可结合实际需要增减。
4. 4. 1根据业主提供的用水工艺(设备)、节水和减污措施,按照行业领先水平和清洁生产规格要求,分析其合理性与先进性。
3. 1. 3应在水功能区划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概述分析范围内的水资源质量状况。对于水污染严重地域建设项目对水质有明确要求时,应分析污染源和入河污染物的现状与近年来的变化情况。
3. 1. 4对于确定的分析范围,应附分析范围图,并简要介绍分析范围内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气候特征、水系、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等。
2. 1. 2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由分类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表取水、地下取水、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表2. 1. 2。
5. 4. 6应以需水预测和供水工程规划为基础,结合工程的设计供水能力、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证率的来水与用水过程,通过水量调节计算确定可供水量。
供水管网漏失率、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户装表率、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以及工业用水有关指标
4. 1. 1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业主提供的取用水要求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水资源管理要求、水资源规划、水资源配置方案等,论证建设项目的取水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用水流程,计算有关用水指标,论证建设项目的用水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的节水潜力,提出建议的节水措施。
5. 1. 1地表取水水源论证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论证范围内现状与规划水平年来水量、用水量、可供水量以及水资源供需平衡情况,分析评价取水水源的水质、取水可靠性和可行性以及取水口的合理性等内容。
5. 1. 2地表取水水源论证应按照论证等级确定工作深度。地表取水分级论证技术方面的要求见表5. 1. 2。
5. 2. 1按照便于水量平衡分析,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已有成果及实测资料,考虑取水水源地来水情况、现有工程和供水情祝、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水文站网、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可能会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地表取水水源论证范围。
5. 2. 2对于确定的地表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应附论证范围图。图上应标明河流、水利水电工程和水文站的位置,建设项目取水口和退水口位置、供水范围,主要取水户(现状和规划)的位置、入河排污口(退水口)位置等。
2当取水断面上游、下游均无实测水文站控制时,用流域水文模型、径流系数、地区综合和等值线图等方法推求来水量。对无资料地区,可用类比法推求来水量。
3对水资源丰沛地区、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5 %)或论证的建设项目与己规划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占取水水源可供水量的比例较小( 5 %)的地区,规划水平年来水量的计算可适当简化。
3. 2. 1应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根据分析范围内的实际供水量、各行业的实际用水量和需水量资料,进行供需平衡和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分析。
3. 2. 2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规划,结合供水工程的供水能力和水资源的状况,简要分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潜力。
3废水、污水处理情况。包括废水、污水处理工艺、设备、技术和设计能力,回用措施等。
4. 3. 2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以新带旧”的原则,分析项目改建、扩建前后的用水指标,提出现有工程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4. 3. 3绘制水平衡图,分析取水、用水、耗水、退水等过程。水平衡图应符合《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 / T 1245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