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逐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1-07 13:03:55 来源:bob全站手机客户端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大型煤电基地等各类开发区规划)、城市总体设计(包括城市和城市群的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包括农业灌溉、电力开发、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经审查同意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是规划批准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水资源论证行政许可文件。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并获得水资源论证行政许可文件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实行水资源论证表制度。对旁边的环境影响较小且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蓄水工程、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以及日取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下的其它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简化为委托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填写水资源论证表(见附件1)。

  利用多个取水口取用水资源供给同一用水对象或同一供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所有取水口取水规模合计数确定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和审批单位。

  按照水利部办资源〔2014〕188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

  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论证单位执行水资源论证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的监管,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严格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核检查和审批工作,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监管体系。

  从事水资源论证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并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的论证单位从业。

  报告书编制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方面的要求》、《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方面的要求》等有关技术标准,达到规定论证工作等级及深度。

  1、报告书采用的水文监测、取用水、退水等数据要真实、可靠、完整和一致,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2、报告书编制时应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查勘以及取样本检验测试,现场工作量应以影像资料、检测报告、工作日志或表格形式体现,并提交专家审查会。

  3、持证单位编制完成的报告书,须附有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名、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等内容,并接受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组织的报告书编制质量评价。

  我省水资源论证审批按照取水规模(或水电站装机规模)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其中,需要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以及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及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站,其水资源论证报告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省政府明确下放的权限除外。

  需省水利厅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涉及河道外用水的,市州水利(水务)局应对取水规模、取水用途提出明确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规划水资源论证,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审批。

  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核检查会议,一般应包括会议汇报、专家和代表评审、会议审议等程序。

  1、注重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评审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由水利部和省级专家库选取专家人数不可以少于专家组人数的二分之一。行政审批人员不得担任审查专家。

  2、审查会议应充分听取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原则上要组织现场查勘了解情况。

  3、会议审查应对是不是满足国家法律和法规、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政策等规定,是否体现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是不是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行业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节约用水、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配置等要求,以及取退水对第三方影响等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

  4、会议审查意见应明确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生活、生产用水量以及论证核减的取水量。

  (三)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区域限批。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和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区,在整改期间暂停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水资源论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合乎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四)加强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按照专家自愿申请的原则,兼顾市县审查工作的需要,由省水利厅统一建立全省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充分的发挥评审专家在水资源论证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评审专家应加强水资源业务知识学习和技术交流,要正确把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作业规程、规范要求,科学、客观、公正从事审查工作,评审行为不受行政部门干预。对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如持有异议的,可向省水利厅反映。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其中属于省水利厅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省水利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建立审批工作责任制。市、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于作出水资源论证行政许可决定后,将水资源论证审批文件、水资源论证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备案。省水利厅对审批机关审批中存在技术重大失误、审查成果质量低劣、违规审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