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11 23:56:20 来源:bob全站手机客户端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依据:《关于修订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等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的通知》(苏水政〔2007〕5号),《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2)由省宏观经济主管部门立项、涉及跨设区市或者影响区域跨设区市的取水。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取水。
(1)淮河流域:地表水设计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上(含)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含)的非农业取水。
(2)跨县区或者影响区域跨县区的取水。涉及河道共18条,包括:中运河(宿迁闸下游)、淮沭河、徐洪河、总六塘河、古黄河、西民便河、路北河、柴沂河、北崇河、南崇河、大涧河、柴塘河、刘柴河、柴塘干渠、西沙河、安东河、古山河、成子河。
依据:《省水利厅关于逐步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水政〔2008〕39号)
(1)淮河流域:地表水设计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水。
(2)地下水取水:浅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及弱承压水。
沭阳河流:淮委审批权限:新沂河。市级审批权限:淮沭河、路北河、柴沂河、北崇河、大涧河、刘柴河、柴塘干渠。
1、一定要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一定要符合《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很好的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允许超出本行政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别的地方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向省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水资源处审查办理。水资源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完成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其中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在流域管理机构的,拟出审查意见,经厅领导审定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取水许可申请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流域管理机构。
4、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专家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