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2-29 15:46:16 来源:bob全站手机客户端
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720号)文规定:“全川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原则上不低于取水河段多年天然平均流量的10%”。按该文要求各水电站确保下泄生态流量,目前存在着许多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水电因其固有的特性,枯水期(1-4月、12月)来水大幅度减少,川内各大流域枯期来水基本为全年平均流量的30%左右,部分流域(或河段)在20%左右,受此限制,各水电站枯期发电能力严重不足,若枯水期再按“多年平均流量10%确保下泄生态流量”,将进一步压缩水电的能力。同时,为保证枯期电力供应,将只能增开火电机组维持电网运行稳定,而火电机组发电成本比较高,既不利于国家降低到户电价政策的执行,同时所排放的废气对大气污染将加剧冬季雾霾天气的形成。
二是,四川水电均基本位于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一直以来各电站均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主在来源,对当地GDP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发电量的减少将直接减少地方税收。
三是,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电占比逐年增加,现已超过75%,售电价格呈直线下降趋势。而水电企业主要盈利时间段在枯水期,因枯水期下泄生态流量导致发电量下降幅度较大,进一步加大了发电企业经营压力。特别是2016年和2017年,全省统调水电60%以上亏损,四川水电经营举步维艰的现状,极大地削弱了水电这种绿色、环保、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健康发展。
多年来,四川水电的发展均严格依照国家绿色低碳战略的要求,以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为指导,为四川及外省区输送了大量清洁能源,积极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作为水力发电企业,按政策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更应以实际行动落实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此,表示积极支持和响应。
鉴于以上问题,在既保证清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同时,又兼顾生态环保的要求,建议: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按“原则上不低于取水河段多年当月天然平均流量的10%”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16号提案的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问题的提案》(第0116号提案)收悉。现就您提出“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按原则上不低于取水河段多年当月天然平均流量的10%执行”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电开发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日渐凸显,一些小水电站由于取水发电导致部分河道屡屡出现减水断流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历次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督察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都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值下泄并强力监管。
为此,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生态流量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0〕67号)精确指出,“河湖生态流量是指为了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符合水质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保障河湖生态流量,事关江河湖泊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高水平发展”。该文件进一步明确,“确定生态流量应以保障河湖生态保护对象用水需求为出发点。生态保护对象最重要的包含河湖基本形态、基本栖息地、基本自净能力等基本生态保护对象,以及保护要求明确的重要生态敏感区、水生生物多样性、输沙、河口压咸等特殊生态保护对象”。2005年5月水利部出台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2011年5月水利部出台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均明确要求,生态需水量(河道生态需水量)原则上按多年平均流量的10%-20%确定;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也明确,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比例在15%左右。
水利厅坚决贯彻国家决策部署,2018年5月7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全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720号),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考虑生态、水生生物等用水需求比较突出的项目所在地天然来水量,结合当地气候、水文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并满足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尚未明确下泄生态流量的水电站,要根据《河道生态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逐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技术标准及文件要求做计算,由各市(州)政府组织环保、发改(能源)、水务、农业、林业部门认定,实行一站一策。施行两年来,全省各地都能很好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720号)文规定:“全川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原则上不低于取水河段多年天然平均流量的10%”。按该文要求各水电站确保下泄生态流量,目前存在着许多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水电因其固有的特性,枯水期(1-4月、12月)来水大幅度减少,川内各大流域枯期来水基本为全年平均流量的30%左右,部分流域(或河段)在20%左右,受此限制,各水电站枯期发电能力严重不足,若枯水期再按“多年平均流量10%确保下泄生态流量”,将进一步压缩水电的能力。同时,为保证枯期电力供应,将只能增开火电机组维持电网运行稳定,而火电机组发电成本比较高,既不利于国家降低到户电价政策的执行,同时所排放的废气对大气污染将加剧冬季雾霾天气的形成。
二是,四川水电均基本位于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一直以来各电站均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主在来源,对当地GDP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发电量的减少将直接减少地方税收。
三是,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电占比逐年增加,现已超过75%,售电价格呈直线下降趋势。而水电企业主要盈利时间段在枯水期,因枯水期下泄生态流量导致发电量下降幅度较大,进一步加大了发电企业经营压力。特别是2016年和2017年,全省统调水电60%以上亏损,四川水电经营举步维艰的现状,极大地削弱了水电这种绿色、环保、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健康发展。
多年来,四川水电的发展均严格依照国家绿色低碳战略的要求,以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为指导,为四川及外省区输送了大量清洁能源,积极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作为水力发电企业,按政策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更应以实际行动落实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此,表示积极支持和响应。
鉴于以上问题,在既保证清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同时,又兼顾生态环保的要求,建议: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按“原则上不低于取水河段多年当月天然平均流量的10%”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16号提案的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问题的提案》(第0116号提案)收悉。现就您提出“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按原则上不低于取水河段多年当月天然平均流量的10%执行”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电开发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日渐凸显,一些小水电站由于取水发电导致部分河道屡屡出现减水断流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历次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督察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都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值下泄并强力监管。
为此,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生态流量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0〕67号)精确指出,“河湖生态流量是指为了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符合水质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保障河湖生态流量,事关江河湖泊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高水平发展”。该文件进一步明确,“确定生态流量应以保障河湖生态保护对象用水需求为出发点。生态保护对象最重要的包含河湖基本形态、基本栖息地、基本自净能力等基本生态保护对象,以及保护要求明确的重要生态敏感区、水生生物多样性、输沙、河口压咸等特殊生态保护对象”。2005年5月水利部出台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2011年5月水利部出台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均明确要求,生态需水量(河道生态需水量)原则上按多年平均流量的10%-20%确定;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也明确,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比例在15%左右。
水利厅坚决贯彻国家决策部署,2018年5月7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全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720号),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考虑生态、水生生物等用水需求比较突出的项目所在地天然来水量,结合当地气候、水文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并满足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尚未明确下泄生态流量的水电站,要根据《河道生态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逐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技术标准及文件要求做计算,由各市(州)政府组织环保、发改(能源)、水务、农业、林业部门认定,实行一站一策。施行两年来,全省各地都能很好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