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2-03 07:21:11 来源:bob全站手机客户端
为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规范审查行为,加强水资源论证报告管理,市水利局草拟了《六安市水资源论证报告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 ()或六安市水利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皖西大道1513号六安市水利局11楼水资源管理科,邮编:237000;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水资源论证报告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根据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安市水资源论证报告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水资源论证报告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个部分,包含了总则、编报管理、审查管理、质量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1.适用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2.编报管理。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取水单位或个人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3.审查管理。水资源论证报告实行分级审查。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时,应提供经过审查的修改完善后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4.质量管理。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评价制度,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质量评价工作每半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对出现一次不合格报告的编制单位列入“着重关注名单”。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不合格报告书的编制单位列入“黑名单”。
5.监督检查。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市水行政主任部门每年对各县区组织审查的报告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规范审查行为,加强水资源论证报告管理,根据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规范性原则。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核检查应遵循客观、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取水单位或个人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开展取水许可审批、监督检查的单位不得为取水单位或个人推荐或者指定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或个人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重要地段现状应摄像和拍照,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调查,对引用的资料情况应予说明,并进行合理性和可靠性分析。
第六条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上的能力和水平。编制要求参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等要求。
第七条水资源论证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情况只需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1)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来以下,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下的;(2)工业项目和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3)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下的。
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开发区,落户该开发区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可不专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以下几种情形除外:(1)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超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权限的项目;(2)未列入获得批准的开发区规划的项目;(3)公共供水项目;(4)跨区域、跨流域取水的项目。
第八条各类与水紧密关联的规划原则上均应进行水资源条件论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的工业、农业、能源等以水资源为重要要素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设计暂可以编制水资源篇章。重点项目建设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大规模开发利用水资源或者对水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水资源论证报告封面应有业主单位和编制公司名称,并分别加盖公章。水资源论证报告应附委托协议(自行编制除外)、编制单位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
第十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做审查,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
(1) 在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洪泽湖)取水,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批;
(2)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报告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时,应提供经过审查的修改完善后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审查会,也可采取远程视频会议审查。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报告表可不组织专门会议审查,但应至少有3名专家签署意见。
审查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现场查勘,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邀请水资源管理专家或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组长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五条 审查机关应距审查会召开前2日内将报告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审查机关提出暂停召开审查会议的建议。评审专家应结合项目特点,提出署名的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并进行评分。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专家组组长署名的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报告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专家或其近亲属与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在评审开始前,专家本人应提请回避。应当回避未及时提请回避的,经核实后,停止其本次评审活动。
(一)评审会主持人介绍参会单位和人员,提出专家组建议名单,经会议审议后组成专家组。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评审。一是项目业主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二是编制单位介绍报告书编制情况;三是评审专家发表评审意见,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和评分表;四是专家组讨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进行质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件);五是形成专家组最终评审意见,意见应明确报告得分情况以及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
(三)主持人宣布质量评定结果及处理意见。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应按专家组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审定签字;对不合格的报告书,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重新编制,审查主持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一)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的,审查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经主持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二)采取书面函审的,专家在收到论证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三)审查机关在收到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后1日内,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或报告编制单位。申请人或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书面评审意见对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告书原则上应在10日内修改完成并交专家组长审定,确有难度的,经专家组同意最长可延长至20日。
(四)专家组组长应当在收到修改后的论证报告5日内,商专家组成员完成复核,通过复核的,作为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的主要技术依据。未通过复核的,专家组应当提出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书面意见。
超过时限仍不报送的,或报告经两次修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审查机关将通报报告编制单位,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报告编制单位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申请:
(一)评审程序或者技术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的;
(二)项目申请人与第三人取退水之间有重大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对专家组评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质量负责,专家组长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评审质量负总责。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报告仍通过审查的,半年内暂停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的资格。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评价制度,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各质量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为:
1.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评分表任一单项的得分均高于该项分值60%的为优良报告书。
3.总评分低于60分或总评分虽高于60分,有一单项得分低于该项分值60%的,为不合格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审查会议上,各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评价,从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用水合理性分析与节水评价、取水水源论证、取水影响论证、退水影响论证、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结论与建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四条评价指标得分为专家组长占30%,其余专家得分占70%。得分情况写入专家意见,根据得分情况评定编制质量。
第二十六条质量评价工作每半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内容包括编制单位名称、报告书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得分等内容。对出现一次不合格报告的编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不合格报告书的编制单位列入“黑名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以及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审。
(二)项目取水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且第三方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查的,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告通过审查后15日内,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经审定后的报告书、节水评价开展情况上传至安徽省水资源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县区组织审查的报告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为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规范审查行为,加强水资源论证报告管理,市水利局草拟了《六安市水资源论证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20日-2023年7月19日通过网站公开、 电话、 书面信件、 电子邮箱、 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规范技术审查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规范技术审查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开工建设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四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
(1)淮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在淮河干流取水,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2)省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省管和国家投资建设的大型灌区及跨地市的中型灌区农业取水的;
(3)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市直管灌区、跨县灌区以及审批权限内农业取水的。
(4)县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除淮委、省、市负责审批的其他灌区农业取水的。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规范性原则。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高效原则。
第六条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编制单位或个人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收集必要的基础资料,对引用的资料应说明来源,并进行可靠性和合理性分析。
第七条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等技术规范要求。
水资源论证报告封面应加盖业主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水资源论证报告应附委托协议(自行编制除外)、编制单位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第八条水资源论证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情形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1)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来以下,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下的;
(2)工业项目和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九条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开发区建设项目,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以下情形除外:
第十条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报告书,审查机关应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对于不符合审查条件的报告书,审查机关应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报告书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报告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也可采取远程视频会议审查。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审批部门直接审核。
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质量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个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第十六条 报告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专家与业主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在评审开始前,专家本人应提请回避。应当回避未及时提请回避的,经核实后,停止其本次评审活动。
(一)评审会主持人介绍参会单位和人员,提出专家组建议名单,经会议审议后组成专家组。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评审。1.项目业主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2.编制单位介绍报告书编制情况;3.评审专家发表评审意见,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和评分表;4.专家组讨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质量评定;5.对质量评定合格的报告书形成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主持人宣布质量评定结果及处理意见。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在20日内按专家评审组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审定签字,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报告修改完善的,视为报告未通过审查;对不合格的报告书,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重新编制,审查主持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组意见应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评价,从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用水合理性分析与节水评价、取水水源论证、取水影响论证、退水影响论证、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结论与建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明确节水评价结论。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质量负责,专家组长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评审质量负总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评定实行综合评分法,专家组长评分权重0.3,专家组成员评分权重0.7。
第二十二条 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评价制度,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各质量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为:
2.评分低于70分或总评分虽高于70分,但有一单项得分低于该项分值60%的,为不合格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任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的, 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水利局每年对各县(区)水利(水务)局组织审查的报告书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建设项目概况及来源、水资源论证目的和任务、编制依据、工作等级、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水平年
依据资料、可供水量计算、水资源质量评价、取水口合理性分析、取水可靠性分析
工程调度运用方式、最小下泄流量及其合理性分析、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对第三者影响
退水系统及组成、退水总量及排放方式、退水处理方案、退水对水功能区和第三者影响
取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可靠性、取退水影响与补偿措施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取水和退水方案、取水可行性、建议
备案材料、附图、附表、委托书、有关文件、基础资料、综合说明表、影像资料等有关联的资料完整性;报告书翔实程度
2.评分低于70分或总评分虽高于70分,但有一单项得分低于该项分值60%的,为不合格报告书。